貨物運輸是外貿流程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 因為涉及到貨物的按時交付、貨權控制以及相關費用等,可以這樣說,不同國際貿易術語的主要區別就是跟物流與貨物的交付方式有關。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的時候,外貿經營權沒有放開,外貿公司不多, 貨代也就那么幾家, 整個外貿是賣方市場,賣方在貨物運輸環節有較大的發言權, 報價以CIF偏多, 后來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外貿經營權放開,外貿工廠、外貿公司與貨代物流企業似雨后春筍般出現,市場慢慢由買方掌握了主動權,買方要求以FOB報價,并且由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來辦理貨物運輸的相關事宜,即所謂的指定貨代。
在實務中,國外客戶指定一家貨運代理公司幫他處理貨物運輸包括訂艙、報關以及拼箱裝柜等系列工作,這票貨我們稱之為指定貨,而這家貨代公司就叫指定貨代。許多時候進口商并不是直接指定出口地的貨代,而是承運人或目的港的物流公司將他們在裝運港的合作貨代告訴給進口商, 再由進口商通知給供貨商, 所以指定貨代業務中隱藏著一個目的港物流公司, 這家目的港物流公司其實也是指定貨代。那么進口商指定貨代的用意何在呢?
從貿易術語看起來,CIF與FOB主要只是一個運費的區別,也許有人會說不管CIF還是FOB, 羊毛最終是出在羊身上,運費最終是要進口商來承擔的,這句話并不錯, 但當進口商在市場中有主動選擇權的時候, 他可以與物流公司談判在運費上獲得一個比較大的折扣, 譬如他可以委托一家貨代公司來處理所有他從中國或者東南亞出口的所有貨物,從中得到一個優惠的運價,這樣對他們雙方是一個雙贏的結果,貨代公司除了擁有一個穩定的客戶與箱量外,不用一家一家去外貿公司掃樓攬貨, 降低了運行成本。
通過指定貨代,對進口方來說,除了運費優惠,還有其他好處。首先,可以分散采購集中出貨,如果是運費預付出口,幾個供應商各自獨立拼箱出口,不僅運費高,而且對進口商的通關、運輸、拆箱及倉儲等帶來不便,通過指定一個起運港貨代統一辦理貨物運輸,可以將這些原先拼箱的貨物裝在同一個柜子里,收貨人為同一個客戶,這樣可以提高物流效率;其次,被指定的承運人/貨運公司在運輸服務如時間的準確度、服務效率、風險承受和事故處理能力等方面,尤其是貨物進口地內陸延伸服務方面有相當的優勢;第三,進口商可以對整個運輸環節進行有效的監控,根據貨物的預計到港時間,合理安排資金、倉庫以及促銷等;第四,由于進口商與指定貨代的特殊合作關系,在沒有正本提單(主要原因是進口商沒有支付貨款或者由于結算原因單據流轉較慢)的情況下有可能先提取貨物,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無單放貨。
國際貿易運輸中通常產生兩套提單:船東提單(MASTER B/L)和貨代提單(HOUSE B/L), 貨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為發貨人(SHIPPER)向船公司訂艙,取得船東提單;國內出口商得到的是貨代簽發的提單,發貨人顯示的是賣家。貨代從船公司取得船東提單后直接就可以將其寄給國外的代理人,國外貨代收到船東提單后即可從船公司提貨。至于國外貨代將貨物交付實際收貨人時是否要收回貨代提單,這就是另外一碼事,一旦國外貨代在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不要求提貨人提交正本貨代提單,那么發貨人手上的提單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一張廢紙。
對于無單放貨,盡管可以憑提單向貨代起訴,但畢竟耗時耗力耗錢,官司打贏也不一定能追回損失。所以在指定貨代時,出口商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了解裝運港的指定貨代是否有一定的實力,是否為比較大的貨代公司,所簽發的提單是否在中國交通部備案,因為提單備案是需要交納保證金的,這使得提單相對安全;如果指定貨代只有小小的一個辦公室沒幾個人,類似辦事處一樣,這時就要小心了;第二,有時候指定貨代簽發給發貨人的只是貨物收據(FORWARDER CARGO RECEIPT, 簡稱FCR),貨物收據不是物權憑證,不能憑以提貨,還有一種單據是海運單(SEAWAY BILL), 海運單跟貨物收據類似,也不是物權憑證,但海運單名稱與格式內容看上去與提單很相似,對提單不熟悉的人容易混淆,除非已經收到相應貨款,發貨人應堅持要求貨代簽發全套正本提單,拿到船公司提單則更為保險。貨主可以要求國內貨代在代理境外貨代辦理裝運港手續時出具保函,承諾被指定境外貨代在貨物達到目的港后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第三,指定貨代時貿易術語一般是FOB,也就是海運費由收貨人承擔,但是裝上船之前的費用由發貨人承擔,船公司給買家的運費優惠會通過賣家的雜費來彌補,那個雜費名目繁多,什么THC費、DOC費、訂艙費、箱單費以及提進費等等,對于這些費用,最好提前跟指定貨代確認一下,如果有不合理或者收費偏高的,要跟客人溝通,或者在核價報價的時候要予以考慮。
宋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