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爆發以來,目前全球包括中國在內共有120個國家和地區有確診病例,尤其是意大利、韓國、伊朗、日本、美國等國都陸續出現了疫情大規模爆發的勢頭,新冠疫情對于全球貿易的不確定性影響日益加劇。
疫情蔓延的新變化也可能引發“不可抗力”主張適用的新變化,由最初中國企業因無法及時生產交貨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開始轉向疫情發生國買方以發生疫情為由,引用不可抗力法律或合同條款拒收貨物、拒付貨款等。
一、不可抗力是否適用的判定
01 買方可能主張不可抗力的情形:限額買方所在國(地區)頒布的禁止中國物資入境的政府禁令可能構成買方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但仍需滿足一定條件,包括貿易術語是否規定買方收貨后風險轉移;政府禁令在合同簽訂時是否已發布或實施,且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合理預見到所在國政府可能會采取管制措施;買方本身對于合同履行受到管制措施影響是否有過錯等。
02 買方不能主張不可抗力的情形:在某些情況下,限額買方以新冠疫情為由主張拒絕支付貨款或拒絕接受貨物無法成立:
CIF、FOB合同項下,貨物風險隨貨物裝運上船而轉移給買方,此時買方所在國(地區)采取的管制措施便與賣方無關;
新冠疫情可能導致國外買方所在國海關檢驗檢疫政策升級或需采取隔離14天措施。此時,盡管政府的政策有變化,但只要所在國并沒有禁止來自中國的物資入關,買方不得因此而拒絕接收貨物。
此外,新冠疫情亦有可能導致來源于中國的物資市場需求大幅下降,出于商業風險考慮,國外買方拒絕接收貨物。此時,商業風險(銷路不好)并沒有實質阻礙限額買方繼續履約,故其拒絕付款或拒絕接收貨物的理由亦無法成立。
買方收貨后,其在國際貿易下的主要義務僅剩支付貨款。支付貨款的義務是金錢義務,金錢義務可以通過轉賬、匯款、支票、匯票、本票、現金等多種方式履行,買方履行付款義務主要通過銀行結算系統,若新冠疫情未導致所在國國際業務癱瘓無法履行付款義務,國外買方拒絕付款的理由很難成立。因此,支付金錢義務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疫情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影響到了買方履行支付金錢義務的時間,如買方因新冠疫情被隔離觀察、被隔離治療,無法自行或委托他人辦理付款事宜。此時,買方可以因其受不可抗力的影響主張免除遲延履行債務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或減弱后的合理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
二、主要疫情國家關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制度規定
01 傾向不支持因不可抗力不付款國家
韓國:韓國法律規定,債務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非因債務人故意或過錯所造成的損失除外(《韓國民法》第390條)。對債務人遲延履行后造成的損失,不論債務人有無過錯,債務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即使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但仍無法避免的損失除外(《韓國民法》第392條)。盡管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總體而言韓國買方依然應當履行合同義務,不能據此拒絕承擔責任。
日本:日本民法第419條關于金錢債務的特別規則中有一條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即“對于以金錢給付為目的債務不履行,債務人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日本民法》第419條第3款)。但通常在不可抗力事件下,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不履行付款義務產生的損害賠償。
美國:作為判例法國家,美國目前缺乏疫情爆發作為不可抗力的先例,不可抗力的理由有較大可能不被美國法院采信。
大部分美國州別并不將疫情或突發事件視為不可抗力。除非在合同中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且約定到出現疫情這一具體的類別,否則相關主張可能難以得到美國法院支持。如果買方要主張不可抗力,需在不可抗力證明中提及合同號以及具體哪些義務無法得到履行。
02 傾向支持因不可抗力不付款國家
阿拉伯國家:根據《聯合國銷售公約》的第79條規定第3段約定,合同各方僅僅在障礙存在的期間暫時中止履行義務。與此不同,阿拉伯國家的法律通常要求會直接廢除合同并免除各方義務。
同樣地,在采用FOB和CFR等貿易術語的“裝運合同”項下,與其他進口環節的風險不同,如貨物受新冠疫情影響無法在阿拉伯國家進口,當地法院會傾向認為進口商在此情形下無需承擔付款責任。在不可抗力發生的情況下,貿易術語不再起到決定性作用。例如,通常情況下在FOB或CFR術語項下,進口風險應由買方承擔,但是如果受到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影響,買方的提貨或付款義務可以被免除。
03 無明顯傾向國家
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未能履行約定義務的債務人應對相應損失承擔責任,除非可以證明其無法履行不應歸因于其。“無法履行”強調絕對無可能性,“不應歸因于其”強調非其所能控制、無法預見、無法避免。
據悉目前還未有關于疫情導致不可抗力的判例,根據經驗,目前情況可能屬于不可抗力,但須以證據為條件,證明上述情況已有效地影響了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
伊朗:在《伊朗民法典》中,不可抗力被視為有效的權利。第227條和第229條涉及不可抗力原則的規定。第227條規定,只有在無法確定違約是由于外部原因造成時,才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金。
此外,第229條規定,如果一方因受影響方無法避免的事件而無法履行任何職責或義務,則該方將不承擔向另一方支付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的責任。伊朗進口商可能會因新冠疫情而主張不可抗力,但仍然必須證明由于新冠疫情導致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可能。
三、無人提貨/棄貨,如何減少損失?
國外進口商一旦棄貨或拒絕提貨,不僅會導致出口商承擔大額的運費、滯港費、倉儲費等相關費用,同時也會導致出口貨物退運或者大幅貶值,因此在國外進口商無人提貨或棄貨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權益也是出口商的重點關注事項。
1、考慮到不同國家、不同產品對于棄貨的處理方法和要求不盡相同,因此,出口商一旦獲悉國外進口商確認棄貨或承運人反饋無人提貨,應當第一時間通過各種渠道獲取目的港當地棄貨操作的時限及流程,避免貨物因滯港時間過長被目的國海關拍賣。
2、對于已經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客戶,應在第一時間聯系保險公司,核實相關情況。
3、出口商需快速做好減損預案,附條件放貨、降價、轉賣等等都是無人提貨、棄貨情況下有效貨物處理方案。
4、若在目的港無法實現貨物轉賣,出口商只能根據貨物實際情況選擇是否退運,對于貨值比較低的業務,考慮退運的成本和收益,出口商可選擇不做退運處理,但需要面臨貨物全損且難以追償的后果。